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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出口企业碳关税应对策略(2026年版)

     信息来源:天和经济研究所 发布时间:2026-09-17

    中国出口企业碳关税应对策略

    (2026年)

    天和经济研究所

    2026年9月

    目 录

    • 编写说明
    • 第一章 判断:碳关税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 第二章 规则:CBAM法规与申报要求
    • 第三章 测算:碳边境调节成本如何计算
    • 第四章 溯源:中国出口产品碳强度差距
    • 第五章 依托:中国碳市场与国内制度支撑
    • 第六章 落地:企业应对行动清单
    • 第七章 核算:可核查的碳排放数据体系
    • 第八章 议价:碳成本、合同与出口报价
    • 第九章 转型:减排投资与绿色制造
    • 第十章 布局:市场重配与供应链风险
    • 第十一章 前瞻:2027—2034年CBAM规则演进
    • 第十二章 结论与建议
    • 附录

    关键数据

    •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 CBAM当前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类产品,企业应按CN八位税则号核对。
    • 欧盟免费配额比例从2026年的97.5%逐步降至2034年的0,CBAM成本将持续抬升。
    • 2026年第二季度CBAM证书价格为75.28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
    • 以长流程钢材为例,排放强度2.20吨二氧化碳当量/吨钢时,2026年代理测算成本约65欧元/吨;达到欧盟基准的情景约2.6欧元/吨。
    • 无法提供经核查实际数据的企业,2026年采用默认值需叠加10%加成,2028年起一般加成升至30%。
    • 欧盟进口商年度累计进口CBAM货物不超过50吨可豁免,但该门槛仍覆盖超过99%的隐含排放。
    • 英国CBAM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五类产品。
    • 欧盟拟于2028年将约180项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CBAM,机械、汽车零部件、家电、五金企业需提前关注。

    结论

    CBAM并非按货值征收的传统关税,而是以产品隐含碳排放为核心的贸易准入机制。企业之间的成本差异,取决于碳强度、数据质量和核查能力。

    2026年不是观望期。对高碳排放产能而言,CBAM成本已经进入影响订单、报价和利润的区间;对能够提供实际排放数据并完成核查的企业,则可能形成出口竞争空间。

    未来出口竞争不仅是产品、价格和交付能力的竞争,也是碳数据、绿色供应链和合规响应能力的竞争。可核查的碳排放数据体系,是应对欧盟CBAM、英国CBAM及绿色贸易规则的基础能力。

    政策建议

    • 企业应尽快建立CBAM暴露清单,按CN编码、出口规模、客户类型和生产装置逐项识别风险。
    • 优先锁定核查机构和核查档期,同步建立装置层级碳核算、前体材料追溯和数据留痕机制。
    • 将CBAM成本纳入出口报价、销售合同和客户谈判,明确碳数据提供、成本分担与规则变化条款。
    • 钢铁、铝等重点行业应把碳合规与欧盟配额、贸易救济、原产地规则统筹研判。
    • 行业协会可组织集体核查、统一培训和数据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合规固定成本。
    • 政策部门可进一步完善碳足迹因子、碳价支付凭证和CBAM辅助填报服务,提升中国出口企业绿色贸易应对能力。


    正文

    编写说明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以下简称CBAM)结束为期两年零三个月的过渡期,进入正式征收阶段。对绝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过去两年打交道的还只是一张季度报表;从2026年起,打交道的对象变成了钱——一笔按吨计价、逐年加重且完全建立在“你能证明什么”之上的成本。

    市面上关于碳关税的解读并不少,但对企业管理者真正有用的信息一直是稀缺的。多数材料停留在三个层次:一是转述法规条文,读完仍然不知道下周该做什么;二是渲染冲击规模,动辄给出“影响数百亿美元”的宏观数字,而企业关心的是自己这一吨钢、这一吨铝要多付多少钱;三是罗列“加强管理、提升意识”式的建议,无法转化为预算与工时。
    本报告试图填补的正是中间地带:把法规翻译成操作指令,把操作指令翻译成成本数字,再把成本数字翻译成可以进入董事会议程的决策选项。

    本报告的三条编写原则

    第一,法规与政策只用一手官方来源。本报告中出现的每一个法规条款号与法定日期,均来自欧盟官方公报(EUR-Lex)、欧盟委员会税收与海关总司(DGTAXUD)官方页面、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官方文件,或中国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公开文件。需要说明的是,涉及排放强度、贸易结构、市场份额这类统计性比例时,官方渠道往往并不公开发布,本报告使用行业协会、国际组织与智库研究数据,并在使用处标注来源类型与口径,不将其表述为官方数据。对于所有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的信息,本报告均采取留白处理并予以明确披露,不进行推测性补充;本报告已将本次编纂过程中未能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的全部事项汇总整理至附录D。
    第二,区分“已生效”“已通过待适用”“仍为提案”三种法律状态。这是碳关税领域最容易出错的地方。2025年底至2026年上半年,欧盟围绕CBAM推出了一整套修订与新提案,其中有的已经写进官方公报并开始适用,有的刚刚通过理事会一般方针、尚待三方谈判。把提案当作既定规则来做投资决策,代价可能是数以亿计的错配。本报告在每一处涉及未定规则的地方都做了状态标注。
    第三,凡有测算,必须给出公式、参数与参数来源。本报告第三章给出的成本模型是可复算的:企业可以把自己的排放数据代入同一公式,得到属于自己的数字。测算结果本身不具备核心重要性,测算方法才是具备可复用价值的核心内容。

    本报告的结构与读法

    全书分为十二章,按照企业管理层的决策顺序组织,而非按照法规的章节顺序组织:
    •第一章至第二章回答“这件事跟我有没有关系、规则到底是什么”;
    •第三章至第四章回答“要花多少钱、钱花在哪个环节”;
    •第五章回答“国内制度能给我什么支撑”;
    •第六章至第八章是执行层面的核心——行动清单、数据体系搭建、商务谈判;
    •第九章至第十章面向中期,讨论减排投资与市场布局;
    •第十一章至第十二章面向2027年以后的规则演进与总体判断。
    时间较为有限的管理者可参考下述顺序阅读使用本报告:首先阅读第一章1.3节(成本错觉)与第三章(测算),明确相关影响量级;其次阅读第六章(十二步行动清单)与附录E(90天检查表),完成工作分工落实;最终可根据实际需求回溯阅读第二章的规则细节内容。

    一则说明

    本报告的写作时点是2026年9月。CBAM是一套仍在高速演进的制度:下游产品扩围提案已于2026年6月12日获得欧盟理事会一般方针、7月6日通过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表决;第三国已付碳价抵扣的实施细则、核查机构认可名单等关键配套仍在推进中。企业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将其视作当前时点下的政策梳理框架,而非永久性的权威定论。本报告各章节所标注的官方来源链接,其目的在于方便读者自行核对政策的最新进展与状态。

    1.1先纠正一个认知:CBAM不是关税

    中文语境里“碳关税”这个称呼流传极广,但它在法律构造上具有误导性,而这种误导会直接导致企业采取错误的应对动作。
    真正的关税是在货物跨境时按货值或数量征收的一笔税,税率写在税则里,与货物的生产过程无关。CBAM完全不是这个逻辑。它的法律构造是:欧盟进口商必须购买并向主管机关退回(surrender)一定数量的CBAM证书,证书数量等于所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减去欧盟同类装置当年仍享有的免费配额部分,证书价格锚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的拍卖结算价。
    这个差别带来三个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推论:
    推论一:成本不由货值决定,由净应缴排放决定。同一税则号内,能效领先且能提供经核查数据的产线通常更具成本优势;但正式比较必须同时看E与SEFA。跨生产路线时,过程项与前体结构都会改变,不能只比较碳强度或ColumnB基准,详见第三章3.2.2节。
    推论二:成本高低取决于举证能力,而不只取决于真实排放。CBAM允许两种申报路径:使用经认可核查机构验证的实际排放数据,或使用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国别默认值。默认值的设定逻辑是保守的——按法规方法学,在信息不足时取排放强度最高的若干出口国的平均水平——并且从2026年起还要叠加惩罚性加成(详见第二章2.7节)。一家实际排放优于行业平均、却拿不出合规核查报告的企业,将被迫按劣于自己真实水平的数字缴费。在CBAM框架下,“做得好”和“证明得了”是两件事,后者才是能兑现为现金的那一件。
    推论三:法律义务人是欧盟进口商,不是中国出口商。中国企业不向欧盟申报,也不购买证书;申报与购证义务落在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身上。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企业没有责任——进口商需要的全部数据,只能由生产装置提供。现实中已经出现的局面是:欧盟买家在询价环节即要求供应商提供装置层级的排放数据与核查安排,无法提供者直接出局。法律义务与商业压力的传导路径不同,但终点相同。

    1.2三分钟自检:你的企业是否在射程之内

    管理者可以用下面五个问题快速判断本企业的暴露程度。五个问题都需要用“是/否”回答,任何一个回答为“是”,就应当继续读下去。
    问题一:本企业是否直接向欧盟出口钢铁、铝、水泥、化肥、氢及其制品?
    CBAM覆盖范围以CN八位税则号(CombinedNomenclature)定义,不是以HS章节定义。钢铁方面覆盖HS72项下的绝大多数品目——但附件I设有除外清单,钢铁废碎料(7204)与7202项下的大部分铁合金(硅铁、硅锰铁、硅铬铁、钼铁、钨铁、钛铁、钒铁、铌铁等)被明确排除——以及HS73项下的部分制品(如管件、螺钉螺栓、钢铁结构件、储气罐等);铝方面覆盖HS76项下的部分品目。一个常见的误判是“我们出口的是钢制品不是钢材,所以不受影响”——这个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是错的。另一个方向的误判是“凡属HS72就一定在范围内”,废钢与铁合金出口企业若据此启动全套合规,属于白花钱。两个方向的误判都只能靠逐一核对CN八位编码来避免。
    问题二:本企业是否作为二级供应商,向直接对欧出口的企业供货?
    CBAM的隐含排放核算包含前体材料(precursors)。一家出口钢结构件的企业,其申报的隐含排放中必须包含所用钢坯、型钢的上游排放。因此即使不直接出口,只要处在对欧出口链条上,就会被下游客户索要排放数据。这条传导链在2026年上半年已经全面启动。
    问题三:本企业所在品类是否可能进入2028年的扩围清单?
    欧盟委员会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COM(2025)989 final提案,拟将约180项下游产品纳入CBAM,这些产品的共同特征是钢、铝含量高(提案影响评估给出的平均含量为79%),涵盖工业供应链产品如贱金属配件、气瓶、工业散热器、铸造机械,也包括部分家用产品。提案拟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截至2026年8月,该提案已获欧盟理事会一般方针(2026年6月12日)并通过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一读表决(2026年7月6日),但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仍属提案。机械、汽车零部件、家电、五金制品出口企业应当把这条线索列入监控。
    问题四:本企业是否对英国出口上述品类?
    英国CBAM已通过《2026年财政法》(Finance Act 2026)第五部分成为正式法律,第158(1)条规定适用于2027年1月1日及之后进口至英国的货物,覆盖铝、水泥、化肥、氢、钢铁五类(玻璃与陶瓷未纳入,系英方政策决定,法条本身未作明文排除)。注册门槛为过去12个月内或预计未来30天内进口额达到5万英镑。这是一个与欧盟CBAM并行、规则不完全相同的第二套体系。
    问题五:本企业是否在欧盟客户的可持续报告或尽职调查范围内?
    即使本企业产品不在CBAM清单上,欧盟客户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生态设计法规(ESPR)项下的义务,同样会向供应链上游传导对排放数据的要求。2026年2月26日刊登于官方公报、3月18日生效的修订指令(EU)2026/470已大幅提高CSRD与CSDDD的适用门槛,并对价值链信息索取设置了上限——该上限为平均员工数1000人,即客户不得向员工数不超过1000人的价值链企业索取超出自愿标准范围的信息(CSDDD项下的对应上限为5000人)。这对中国中小供应商是实质性减负,但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的供应商仍在被索取信息的范围内。

    1.3 2026年的“低成本”错觉:为什么这个说法对中国钢企不成立

    本节是本报告中建议管理者重点研读的核心内容。

    1.3.1流传甚广的算法

    自2026年初以来,一个说法在中文财经报道与行业交流中反复出现:CBAM在2026年只需就2.5%的隐含排放缴费,因此首年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企业可以从容准备。
    这个说法的来源是欧盟免费配额的退坡时间表。根据修订EUETS指令的Directive (EU) 2023/959,欧盟同类装置保留的免费配额比例(法规称CBAMfactor)为:2026年97.5%、2027年95%、2028年90%、2029年77.5%、2030年51.5%、2031年39%、2032年26.5%、2033年14%,2034年起不再适用。对应的CBAM清缴义务生效比例即为2.5%、5%、10%、22.5%、48.5%、61%、73.5%、86%、100%。
    如图1所示,2025年是最后一个无清缴义务的年份,义务比例自2026年起逐年抬升。


    图1 欧盟免费配额退坡与CBAM清缴义务的爬坡路径(2025年为对照基准,义务期为2026—2034)

    1.3.2这个算法错在哪里

    "2.5%”是免费配额的削减比例,不是应缴证书占隐含排放的比例。这两者只有在一种情况下相等: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恰好等于欧盟基准值。
    正式申报应先按实施条例(EU) 2025/2620计算每吨特定隐含免费分配(SEFA)。为便于管理层理解,以下是简化代理口径:
    应清缴证书量=max(0,单位隐含排放E−每吨SEFAS);默认值路径在CSCF为1时可写为max(0,E−ColumnB基准值B×当年CBAM系数f)
    当一批货物的隐含排放E远高于其正式SEFA时,免费配额调整只能覆盖一部分,其余净排放从第一年起就形成证书义务。
    用具体数字作管理层示意。实施条例(EU) 2025/2620对CN7208的默认值路径列示BF-BOF基准1.370tCO₂e/t;本算例将其作为统一代理。假设一批中国长流程钢材的单位隐含排放为2.20tCO₂e/t(正式实际值申报仍须以ColumnA和经核查的前体材料数据递归计算SEFA):
    •2026年CBAM系数为97.5%,在CSCF=100%的代理口径下,可抵扣量=1.370×0.975=1.336tCO₂e/t;
    •代理应清缴量=2.20−1.336=0.864tCO₂e/t;
    •按2026年第二季度欧盟委员会公布的CBAM证书价格75.28欧元/吨计,代理单位成本约65欧元/吨。
    这已经不是“几乎可以忽略”。而如果这家企业拿不出经核查的实际数据、被迫适用国别默认值,成本还要在此基础上大幅上升——默认值本身高于实际值,且2026年还要叠加10%的惩罚性加成(2027年20%,2028年起30%,化肥例外为1%,见实施条例(EU)2025/2621)。
    作为对照,在同一代理口径下,排放强度为1.370tCO₂e/t的生产商2026年应清缴量为1.370−1.336=0.034tCO₂e/t,单位成本约2.6欧元/吨。
    在同一管理测算口径、同一税则号和同一证书价格下,成本相差二十五倍以上;正式申报结果还取决于各自的SEFA与前体数据。

    图2 吨钢CBAM证书成本情景测算(2026—2034,示意性)

    1.3.3从图2读出的三个管理结论

    第一,2026年不是缓冲年,而是分化年。对达到欧盟基准的生产商,2026年确实接近免费;对高碳产能,2026年的单位成本已经进入需要专门核算的量级。把“2.5%”当作全行业的缓冲期,会导致企业错过唯一的从容准备窗口。
    第二,斜率最陡的不是2026年,而是2029年前后。单年降幅最大的是2029年到2030年,免费配额保留比例从77.5%骤降至51.5%,一年下降26个百分点;两年累计降幅最大的是2028—2030年与2029—2031年,均为38.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减排投资的回收期计算必须以2030年前后为节点:一项2027年立项、2029年投产的技改,其CBAM成本节约的主要收益恰好落在斜率最陡的窗口内。反过来说,把减排投资一路推迟到2030年之后再启动,届时既要承担高成本,又已错过窗口。
    第三,起作用的是绝对差额的扩大,不是曲线的整体平移。按图2的管理代理口径,四条情景在2026年的最大绝对差额约161欧元/吨,到2034年扩大到约267欧元/吨。按比值看则趋于收敛(2026年非零项的极值比超过60倍,2034年约6.9倍)——但对损益表起作用的是绝对差额。正式比较时应分别代入各企业经核查的E与SEFA。

    1.4风险的真实排序:比CBAM更急的事情

    一份负责任的应对手册应当明确指出:对多数中国钢铁出口企业而言,2026年最迫在眉睫的欧盟贸易风险不是CBAM,而是贸易救济措施。
    取代原钢铁保障措施的新规Regulation(EU)2026/1384于2026年6月17日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其核心参数是:30个产品类别合计年度关税配额约1835万吨(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在1440万至2220万吨区间调整),配额外从价税率50%。自2026年10月1日起,进口方还须提供可核实的“熔炼与浇铸”(melt and pour)国家证明。该要求强化供应链追溯,但现阶段并不自动取代一般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也未直接把熔炼与浇铸国设为配额资格依据;委员会须在2028年6月30日前评估是否提出此项调整。
    把两类成本放在同一张表上比较,量级关系一目了然:

    表注:默认值路径约163欧元/吨,采用欧盟委员会2026年8月10日发布的更正后正式期默认值表:中国CN7208加成前直接排放默认值3.187tCO₂e/t;2026年加10%,并按ColumnB基准1.370、CSCF=100%和证书价75.3欧元/吨做管理测算。

    按热轧卷板约600欧元/吨的示意价格估算,50%的配额外从价税约300欧元/吨:约为本报告实际值代理成本的4.6倍、正式默认值情景成本的1.8倍,且发生在通关当期而非次年清缴期。实际比例应按海关完税价格逐票测算。此外,欧盟委员会贸易救济年度报告(COM(2025)428)显示,截至2024年底欧盟有效贸易救济措施达199项(含192项最终措施与7项临时反倾销措施),2024年新发起调查33起,为2006年以来最高,其中12起化工品调查全部针对中国。
    管理含义是明确的:碳合规与贸易合规必须放在同一个决策框架内评估,而不是分属两个部门、两套预算。一家企业如果在CBAM数据体系上投入巨大,却因为配额用尽而根本无法把货发进欧盟,这笔投入的当期回报为零。反过来,那些能够稳定获得配额或通过高附加值产品避开配额压力最大类别的企业,其CBAM合规投入的边际回报最高。
    第十章将进一步讨论两类风险的联合应对。这里先给出一个操作性建议:在启动CBAM合规项目之前,先用一周时间盘点本企业各主力产品在Regulation(EU)2026/1384项下的配额可得性。如果某个产品类别下中国已无国别配额、只能争夺“其他国家”余量,那么该产品的CBAM合规优先级应当相应下调,资源转向配额充裕或不受配额约束的产品线。

    1.5 本章要点

    1.CBAM按碳强度而非货值定价,在同一税则号内部制造价格分化;它重塑的是竞争格局,不是普遍加税。
    2.成本高低取决于举证能力。做得好而证明不了,等同于没做好。
    3.法律义务人是欧盟进口商,但数据只能来自中国生产装置,商业压力必然传导到上游。
    4. “2026年只缴2.5%”是误读。对隐含排放显著高于欧盟基准的中国产能,2026年单位成本已达数十至上百欧元/吨量级(默认值路径的量级估计口径见3.3节与附录D)。
    5.单年降幅最大的是2029到2030年(26个百分点),减排投资的回收期测算应以2029—2030年为锚。
    6.2026年更紧迫的欧盟风险是配额外50%从价税与“熔炼浇铸”原产地规则,碳合规与贸易合规必须联合决策。

    本章核心目标并非对相关法规进行完整复述,而是筛选出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条款,并明确标注各条款对应的企业具体操作环节。每一节的结构是:规则是什么→依据在哪里→企业要做什么。

    2.1法规体系全貌:一部基础法规加十余部配套细则

    管理者需要知道的第一件事是:CBAM不是一部法规,而是一个法规体系。截至2026年8月,构成这个体系的主要文件包括:

    建议企业内部合规人员将此表打印并张贴于醒目位置。在与欧盟客户、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沟通时,凡是对方引用的规则找不到对应编号的,都应当要求其明确出处。

    一个实务上的重要提示:EUR-Lex网站上Regulation (EU) 2023/956的法规摘要页(LEGISSUM)至今仍显示“首次年度申报与证书退回为2027年5月31日”,这是未同步更新的旧文本。该日期已被Regulation(EU)2025/2083修改为2027年9月30日。以摘要页为准安排工作计划会导致时间表错位四个月。

    2.2覆盖边界:从CN编码开始,而不是从产品名称开始

    CBAM覆盖范围由基础法规附件I以CN八位税则号列举,共涉及六大汇总类别: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氢。
    企业判定自身是否被覆盖的唯一正确方法是取出报关单上的实际CN编码,逐一比对附件I清单。以产品名称或HS四位品目做判断,误判率很高,常见的两类错误是:
    •漏判:认为“钢铁制品”不属于“钢铁”。实际上HS73项下多个品目(如7301、7302、7303—7307、7308、7309、7310、7311、7318、7326等的部分子目)在清单之内。
    •误判之一:认为凡含铝即被覆盖。铝品类覆盖的是HS76项下特定子目,并非全部。
    •误判之二:认为HS72全章被覆盖。附件I在“72铁和钢”项下设有除外清单,钢铁废碎料及再熔碎料锭(7204)以及7202项下的大部分铁合金(硅铁72022、硅锰铁720230、硅铬铁720250、钼铁720270、钨铁720280、钛铁720291、钒铁720292、铌铁720293及其他720299)被明确排除。废钢与铁合金出口企业若误判自己在范围内,会白白支出核查费用。这一点同时也是理解第七章、第九章废钢议题的前提——现行规则下废钢本身不在CBAM范围内,而COM(2025)989提案拟把消费前废料作为前体材料计入,正是因此才构成新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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